I-130 是由美國公民,替外籍配偶提出身分申請 Petitioner: 美國公民 以下簡稱" 申請人 " Beneficiary: 台灣配偶 以下簡稱" 受益人 " 前提: Petitioner: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 (無台灣國籍) Beneficiary:台灣出生的台灣公民 在美國境內遞出婚姻綠卡申請 老婆以ESTA入境美國,再做身分轉換(只有公民配偶、公民的父母、公民的子女可以這樣轉換喔!) Lena並非移民專家,也不是專業律師,只是單純將自己的經驗放上來分享,一切請以USCIS官網的資料 & instruction說明書為準喔! 以下是針對"前提"背景所填寫的表格內容參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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